近日,在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根據最高法此前出臺的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在噪聲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的申請出具禁止令,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噪聲污染。
生活中,不少人都遭遇過噪聲擾民的煩心事。以往的解決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通過行政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產生噪聲或降低噪聲。二是提起民事訴訟。這兩種解決方式各有利弊:前者雖然方便快捷,但前提是必須達到噪聲限值標準。后者盡管體現了法律剛性,更具強制性,但當事人耗時費力,維權成本較高。
在此背景下,噪聲擾民訴前禁止令新規應運而生,可以說為這一民生難題提供了一種新的解決途徑,探索出一種更為合理的操作區間。訴前禁止令的最大亮點在于,不再拘泥于噪聲污染的限值標準。換言之,就是無論噪聲是否超標,只要訴訟當事人認為遭遇侵權,就可以提出申請。毫無疑問,作為一種司法制度創新,訴前禁止令為噪聲污染念響了“緊箍咒”,讓人民群眾擁有了強大的法律武器。訴前禁止令不僅具有操作簡便、節約維權成本的優點,還有效避免了司法資源的耗費。相信隨著訴前禁止令的深入人心,未來必將有助于進一步增強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
或許有人擔心,訴前禁止令美則美矣,但會不會導致訴訟權利的濫用?針對這一點,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指出,出具訴前禁止令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意味著訴前禁止令具有審慎原則,也存在一定的行使界限。譬如,今年4月份,廣東省某法院發出全國第一份“噪聲擾民”禁止令。案件中,由于當事人王先生的女兒在家上網課,隔壁鄰居持續不斷發出噪聲,雖未達到限值標準,但給少年兒童的身心造成的影響極其嚴重,且需要制止該行為的情形非常緊迫。王先生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申請禁止鄰居李先生制造噪聲的行為符合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此,作為噪聲制造者,李先生構成民事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訴前禁止令既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免受噪聲污染和侵害,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具有兼顧現實的司法考量,避免了訴訟權利的泛化和濫用。故此,訴前禁止令的實施既是一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彰顯,也是一種社會治理精細化的可喜體現,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循法而行的良規善制。 (溫獻偉)